逐案簽證計費標準
建築師或技師受丙等綜合營造業委託執行綜理施工管理簽章報備登錄及收費辦法第4條規定:
受託之建築師或技師執行業務之收費數額,依下列工程契約金額基準計算:
一、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者:以工程契約金額百分之一點五以下計算。收費數額未達新臺幣五千元者以新臺幣五千元計。
二、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未逾一千萬元者:以工程契約金額千分之八以下計算。收費數額未達新臺幣一萬五千元者以新臺幣一萬五千元計。
三、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未逾二千二百五十萬元者:以工程契約金額千分之七以下計算。收費數額未達新臺幣八萬元者以新臺幣八萬元計。
應辦理簽章時間
建築師或技師受委託執行綜理施工業務,應於「開工時」向工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 (市)主管機關登錄其姓名、證號於承攬工程手冊工程記載表備註欄位,並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等相關規定辦理簽章。
營造業應備文件(各地方政府規定略有不同):
CC1申請書
工程合約書
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
綜合營造業承攬工程手冊
開工時之定義:
參地方政府函示及行政慣例,係指開工前、開工中及開工後合理時間內(工期超過一個月者,以一個月為限;工期若短於一個月者,以實際工期為限),受丙等綜合營造業委託之建築師或技師可於上開規定時間內到府報備登錄。實際仍應依各地方政府規定辦理,避免違法傷損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