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技師_逐案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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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項爭議

一、漏項與前述數量不足情形並不相同,不可不分,漏項依其文意,即係指契約沒有此「工項名稱」,常見情形可依二型態思考展開,「契約圖說有,標價清單沒有」及「契約圖說及標價清單都沒有,但完成工作實際必要」,

1.  契約圖說有,標價清單沒有-顯性漏項:

(1)契約圖說有此標的,但詳細價目表內沒有對應「工項名稱」,或詳細價目表有大「工項名稱」,卻缺此工作流程中缺某一子「工項名稱」,或者有此「工項名稱」,但「單價分析表」內缺乏某細項工項等。

(2)例如要建一座公園涼亭,圖說有桌椅,但卻沒有編列涼亭桌椅「工項名稱」;再如圖說施工規範要求,油漆粉刷前須粉光,單價分析表內缺「粉光」項目等。

2.  契約圖說及標價清單都沒有,但完成工作實際必要-隱性漏項:

就履約標的之完成,事實上很難想像其工作不存在,卻沒有編列相關費用。如涼亭施工周邊銜接鋪面沒有編列回復費,但實際上不可能無此工作。又如馬桶更新一座,卻沒有編列拆除舊馬桶工資及運棄費用 ;再如圖說須新設涼亭屋頂鋼瓦,卻沒有編列吊裝或施工架費用。

二、實際爭執會發生在,採購單位通常會將上述漏項情形,逕以「契約價金總額結算」、相關費用已包含相關「工項名稱」內或以圖說優先等概括認定,不另增減工程項目,類此情形無異增加承攬人額外工作,卻又無法將「客觀事實」具體明確提出,造成權益損害及履約紛爭。

三、此部分判斷得按一般施工流程、法律規範、工程常規、慣例,並依據個案施工圖說及標價清單前後整體判斷,建議得於爭議協調初期即能透過第三方公正報告書,作為後續認定之依據,也避免淪為採購弊端之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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