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價收受爭議(工程契約採購範本第4條1131226版)
「拆除重做」或「減價收受」
1.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 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更換或拆換、更換確有困難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契約範本第4條)。
2.當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規格不符合時,常面臨「缺失改善」、「拆除重作」或「減價收受」程序擇定,其中是否行使「減價收受」權為採購機關(業主)權限,通常攸關下列兩要件之衡量:
「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
「不必拆換、更換或拆換、更換確有困難」
3.於前述「要件事實」之認定上,以及減價金額計算方法如何適用契約條款,無論設計監造單位之審查意見如何,採購機關(業主)仍為最終之裁量及決定權責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