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終止契約結算爭議
工程契約採購範本第21條第3款前段,1131226版
廠商因第1款情形接獲機關終止或解除契約通知後,應即將該部分工程停工,負責遣散工人,將有關之機具設備及到場合格器材等就地點交機關使用;對於已施作完成之工作項目及數量,應會同監造單位/工程司辦理結算,並拍照存證,廠商不會同辦理時,機關得逕行辦理結算;必要時,得洽請公正、專業之鑑定機構協助辦理。
工程終止契約結算點交爭議
當工程遇終止契約情形,現況已施作完成之工項數量,涉及價金結算給付數額,以及保證金不予發還、違約金等認定,影響兩造權益甚大。況未完成部分之品質、結構安全難以認定,並有再行建標及施工界面之處理問題。
工項與數量認定程序
參採購契約範本第21條第3款前段約定,終止契約後關於工作項目及數量,係由承攬人會同監造單位辦理結算,並拍照存證,此部分亦是爭議所在,衍伸後續爭訟之訟累。
可能爭議類型
實務上工程終止契約往往伴隨重大查驗或驗收不合格、履約期限延誤等情形。於前述各階段個案事實的審認過程中,由於雙方權益重大,易引發實質爭議與程序瑕疵。試列可能遇到爭執事項略以:
1. 終止契約正當性,是否符合契約約定要件
2. 承攬人個案中主張應優先評估部分驗收或減價收受之適用
3. 結算點交工項及數量認定
4. 施工中止,品質與結構安全疑慮之處理
5. 逾期天數認定與罰款
6. 是否刊登政府採購法不良廠商之裁量
7. 另行建標衍伸成本及界面處理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