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保固查驗鑑定
當驗收後設施遇有損壞,是否由承攬人負責修復,涉及契約保固責任歸屬之認定,為民法瑕疵擔保責任延伸之「契約約定義務」,係實務上常見爭議,尤為公共工程,文按工程會採購契約範本判斷重點略以(契約範本第16條參照):
1.是否於保固期內:
關於保固期起算日,一般有約定工程驗收合格之日、先行使用日、可歸責定做人延遲驗收認定之日後,加計保固期即為保固期間。
2.須符合所稱「瑕疵」
- 損裂、坍塌、損壞、功能或效益不符合契約規定等。
- 除外條款:屬故意破壞、不當使用、正常零附件損耗或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所致瑕疵者。
3.其他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
4.認定爭議處理:
釐清發生瑕疵之原因或其責任歸屬,機關得委託公正之第三人進行檢驗或調查工作